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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凤梧与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李向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梧,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李向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56号原告王凤梧。被告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丽群,总经理。被告李向亮。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王凤梧与被告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李向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李向亮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