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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孔全红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05号罪犯孔全红,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0日,甘肃省通渭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敦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全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缴纳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酒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森出庭履行职责,执行机关民警XX出庭执行公务,罪犯孔全红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主动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31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监规监督改造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狱内人犯改造秩序。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共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全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全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李 舒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