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汉杰与耿庆林、闫炳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杰,耿庆林,闫炳英,岳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杰。被执行人耿庆林。被执行人闫炳英。被执行人岳广涛。申请执行人刘汉杰与被执行人耿庆林、闫炳英、岳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36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36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