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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时荣与杨安荣、徐木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时荣,杨安荣,徐木生,陈映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50-4号原告:郑时荣,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2655。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安荣,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2。被告:徐木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身份证号码×××4057。被告:陈映辉,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1906。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630100元为限,并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冻结期限到期,原告申请重新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和股权,并继续查封被告名下汽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安荣名下账号为43×××15、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银行账户;二、冻结被告陈映辉名下账号为62×××13、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星园支行的银行账户;三、冻结被告杨安荣所持有的珠海市格鼎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继续查封被告徐木生名下车牌号为粤C×××××的小型汽车。上述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630100元为限。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金 昉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萍第2页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