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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2015)南执字第19号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5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0)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尧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