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贵港市恒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育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恒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育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恒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大道北侧市江南市场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家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彬华,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铭涛,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育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恒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育艺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恒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育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恒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接收本院交付的土地并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金审判员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均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