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31-1号原告:张国锋,城镇居民。被告:王秀兰,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诉被告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秀兰工资存款28000元,并提本人所有的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秀兰工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