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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31-1号原告:张国锋,城镇居民。被告:王秀兰,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诉被告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秀兰工资存款28000元,并提本人所有的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秀兰工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