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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欧阳运石不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770号罪犯欧阳运石,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宁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运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欧阳运石无当地司法机关的假释社区矫正意见,且无法定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假释条件,不宜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运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