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佟某某,男,满族,本溪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田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