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汝明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汝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汝明,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胜,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胡运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汝明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2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汝民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18日,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具《关于王汝明再次信访诉求的答复》,证明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关于阜南师范学校工程相关情况的说明》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信访部门出具的《关于王汝明再次信访诉求的答复》不足以推翻原裁定,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要件。答复称《关于阜南师范学校工程相关情况的说明》是该公司法务部门出具,王汝民提出该说明是伪造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汝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汝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