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94号原告盖某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树脂厂职工。被告张某,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职工。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某某诉称,原告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必要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大,性格不合,致使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4年原告到甘肃容昌县工作,双方长期两地分居,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现双方关系无改善,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被告照顾原告生活,给原告经济方面的帮助,双方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是因为沟通不足,愿意以后加强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底自由恋爱,2003年5月1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近年来在甘肃工作,双方两地分居,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仅是沟通不足,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多年,已有稳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中沟通不足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同时,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盖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