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饶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饶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吴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饶某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饶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