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修湧诉被告陈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湧,陈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陈修湧,男,1941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守君,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湧诉被告陈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闫立海独任审判,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陈修湧诉称:被告陈守君因工程周转,向其借款62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后该款一直未能支付,其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陈守君支付该借款。本院审查查明:被告陈守君户籍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教师楼68-1号。另,经本院向原告陈修湧释明后,陈修湧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借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款项交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陈修湧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交付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审查中,原告亦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闫立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