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玻璃器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玻璃器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5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玻璃器皿厂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玻璃器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辰民初字第42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玻璃器皿厂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北天津市玻璃器皿厂的土地及房屋给予查封。(房地产权属证号:00011;地号:北辰字100111)查封期间,此土地和房屋不得变更、抵押、置换。查封期限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