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皖北煤电集团五沟矿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