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郝荣者与代延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349-3号申请执行人郝荣者。被执行人代延秋。本院在执行郝荣者申请执行代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调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