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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程建林、邵霞萍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林,邵霞萍,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程建林。原告:邵霞萍。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海,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三巷218号五楼501室。法定代表人:蒋树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林、邵霞萍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