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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与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玉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工业区创业路北侧*幢*层。法定代表人:盛伟忠,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一    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