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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玉格申请执行白哈日义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白阿拉担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白阿拉担仓,男,蒙古族,农民,原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东毛都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阿拉担仓“一卡通”账户收入15830元,适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