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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亚仙与朱龙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仙,朱龙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王亚仙。委托代理人蒋曙光,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龙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73号物资大厦6楼。负责人史辉,保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仙与被告朱龙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亚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亚仙负担。审判员  丁志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