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卫光与赖其奔、陈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光,赖其奔,陈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卫光。被告:赖其奔。被告:陈人勇。原告李卫光为与被告赖其奔、陈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赖其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陈人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屈柔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其奔、陈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赖其奔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陈人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限及方式,有借条1张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赖其奔应当承担返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人勇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陈人勇应当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其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卫光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陈人勇对上述借款本金1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人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其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赖其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