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0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与李武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李武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00号附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住所地万州区熊家镇政府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G5495875-5。法定代表人贺永胜,所长。被告李武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李武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5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财政所负担。审判员 余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