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协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周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座5楼。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宗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协刚。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协刚,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