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崇平与王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平,王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王崇平,男,汉族。被告王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平与被告王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崇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王崇平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