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三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
案由
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85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蔡剑峰。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经营场所吉林省德惠市西九道街,经营者李秀芹,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将被告李秀芹变更为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及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单位,被告是一家长期从事教材图书销售的个体书商,经原告调查被告从事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教材的盗版图书。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被告处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一本,经比对鉴定,被告对外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系列教材系盗版图书。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原告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正版教材销售量减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书取证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原告的上述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依法均应当赔偿。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1》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1》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被告答辩称:一,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书店的书是他人代卖的,被告不知道被控侵权图书是否为盗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发生,故要求停止侵权无事实依据。二,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且没有事实根据确定原告具有专有出版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4月25日,经营范围: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教材;经济贸易咨询;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产品设计。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5日出具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记载: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经营场所德惠市西九道街(科文书店东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李秀芹,成立日期2007年4月4日,登记机关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书刊、零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公证处(2008)苏宁建证内经字第449号公证书证明:(2003)英认字第0001275号《认证书》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2003)英认字第0001275号《认证书》证明:前面文书上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印章和该部官员E.M.Fitzgerald的签字均属实。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和该部官员E.M.Fitzgerald及律师托尼.麦戈文证明的文书记载:本人名叫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住在英国伦敦唐街23号6号公寓,是我已故丈夫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所获所有知识产权的版权受益拥有者。本人在此声明,有关在中国大陆出版著名英语教材作者L.G.Alexander的许多英汉版著作方面,位于中国北京西三环北路10号的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及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是我值得信赖的重要合作伙伴。这些著作中最著名的是以《新概念英语(中文)新版》为名出版的一大批印刷和音像制品(书、CD、CDROM、磁带、录音带和录像带)。《新概念英语新版》源自L.G.亚历山大创作、英国朗文(教育出版社)于1967年至1971年间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新概念英语新版》的第一批合同是我丈夫在世时签订的。根据他的遗嘱,我,朱利娅.亚历山大,现在代替他拥有他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而且,根据本国法律验证并确定我丈夫的遗嘱,对L.G.亚历山大的知识产权进行的所有开发都必须拟定新合同并经我书面同意。本人进一步声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独家拥有在中国大陆印刷出版《新概念英语(英汉)新版》所有内容的权利。本人声明,外研社独家拥有与L.G.亚历山大签有正式合同的其他著作出版权,包括上述作者L.G.亚历山大的版权。这封信代表本人给予中国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授权和指示,请以各种方式积极维护我们在L.G.亚历山大授予独家出版商的所有版权方面的共同利益,充分利用中国的一切法律措施,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朱利娅.亚历山大(签字),签字日期2003年6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472号公证书证明:何其莘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签订的《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的影印本内容与原本相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记载:作品名称:外研社.朗文《新概念英语》(新版)学生用书、教师用书和辅导手册。艾迪生.维斯理.朗文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得到《新概念英语》全球版权拥有者Louis.G.Alexander和出版者AddisonWesleyLongmanLimited的授权,拥有该书第一版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英汉双语简体字版新版的全权。朗文公司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达成协议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该新版及其辅导手册,由朗文公司提供该书经Louis.G.Alexander修订后的原稿,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根据Louis.G.Alexander的推荐约请何其莘教授编写汉语内容和有关教学内容,以及主持编写该新版的配套系列辅导手册,朗文公司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在1997年-2003年内共同拥有该新版及其辅导手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在此期间拥有该新版及其辅导手册在中国内地的发行权。该新版系由该书原著者Louis.G.Alexander和何其莘合作而成。Louis.G.Alexander拥有该新版英语内容的著作权,何其莘拥有该新版汉语内容的著作权。何其莘授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音像和光碟形式出版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何其莘保证,只要朗文公司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续签该新版协议或再出版修订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则拥有永久性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合同签订日期1997年7月28日,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朗文公司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合同为准。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内字第03151号公证书证明:(2006)英认字第0000023号《认证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之印鉴属实。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本与英文文本内容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2006)英认字第0000023号《认证书》证明:前面文书上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印章和该部官员K.Khan的签字均属实。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和该部官员证实高等法院泰恩河畔纽卡斯尔地方遗嘱检验登记处宣布:居住于伦敦唐街23号6号公寓的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内字第03152号公证书证明:(2003)英认字第0001274号《认证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之印鉴属实。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本与英文文本内容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2003)英认字第0001274号《认证书》证明:前面文书上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印章和该部官员E.M.Fitzgerald的签字均属实。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和该部官员及律师托尼.麦戈文证明下列声明的真实性:我们是国际著名英语教材――其中最著名的是“新概念英语”、“读、听、学”和“朗文英语语法”――的作者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产执行人。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于2002年6月16日去世。根据他去世后的法定程序,并根据他遗嘱中的指示,他所有著作权的实际所有权归他居住在英国伦敦唐街23号6号公寓的遗孀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女士所有。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女士现在是上述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所获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因此,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即上述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事先明确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法(无论是电子、机械、影印、记录还是其他方法)对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任何著作的任何出版物的任何部分进行印刷、复制或储存于检索系统或以任何形式或方法传播。DavidLlewelynRoberts(签字)ClaireST.GeorgeMadden(签字),签字时间2003年。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内字第03153号公证书证明:(2003)英认字第0001279号《认证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之印鉴属实。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本与英文文本内容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2003)英认字第0001279号《认证书》证明:前面文书上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印章和该部官员E.M.Fitzgerald的签字均属实。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和该部官员及律师托尼.麦戈文证明下列声明的真实性:这是居住在英国伦敦唐街23号6号公寓的本人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嘱。5.此外,我将自己无论在任何地方的任何财产交给受托人,委托他们出售并将这些遗产转换为现金,只要认为适宜,他们有权推迟出售以及这种转换,无需为损失负责,并继续根据以下委托负责这类出售和转换以及负责本人的现金b)完全根据我妻子朱利娅.班纳.亚历山大的委托。吉林省德惠市公证处(2014)吉德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证明:2014年9月2日下午十四点十五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德惠市西九道街武装部西侧的太阳书城,以定价七折的价格,支付人民币70元,购得4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分别为《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所购图书经公证员封存后,交由公证处保管。所购图书封面、封底由公证员复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当庭核对,(2014)吉德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图书封存完好,法庭予以拆封。拆封后发现包括被控侵权图书《新概念英语1》在内的图书,太阳书城名片一张(刘佳欣,电话8727****、137XX****XX,背面为该书店的地址简图),三张加盖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合计金额为70元,法庭在被控侵权图书版权页上标记“公证封存,被控侵权”以与原告提供图书相区别。原告当庭陈述被控侵权图书《新概念英语1》与其提交图书的区别包括:图书版权页中上方图书显示的在版编目CIP数据中的“I”字母,正版图书中I为网纹,且网纹经放大后仍然清晰,盗版图书为实心;封皮四个圆形清晰,盗版图书模糊;四个球体的横隔线正版极细、清晰、均匀;封底中央为作者照片,正版图书的图片人物清晰曝光度适中,盗版图书人物模糊,肖像失真,封底下方下半部分缩小的新概念英语一、二、三、四册封面,正版图书依然清晰可见,细节的横线可见;盗版图书完全看不清;正版图书质量明显优于盗版图书。经法庭审查原告比对陈述属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书《新概念英语1》并非原告出版。经法庭审查(2014)吉德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记载的德惠市西九道街武装部西侧的太阳书城即为李秀芹所经营的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经公证、认证的文书证明原告为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人,其合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被告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原告委托代理人以现场交易方式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而取得的图书、购书票据等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被告没有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证据,本院应当以(2014)吉德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证明的法律事实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被控侵权行为。法庭已查明被控侵权图书《新概念英语1》并非原告所出版,属于侵害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图书,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应获得支持。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图书的面向大众英语教育的性质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依法进行酌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1》图书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负担。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太阳书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人民陪审员 丁荣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