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乙麟与郝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84-2号申请人郭乙麟因与被申请人郝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郭乙麟提供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蓝天丽城支行账户62284XXXXX上的15万元存款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郭乙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蓝天丽城支行账户62284XXXXX上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