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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重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景友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周德辉、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友,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周德辉,王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重字第22-1号原告:徐景友,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秋。被告:周德辉,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金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友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周德辉、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金成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金成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景友名下坐落于二道区民丰大街,长房权字第40600048**号,丘地号5-61/1802-7,建筑面积141.84平方米(商业)的私有房产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