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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欧阳某,女,生于1981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男,生于1981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东风汽车公司五七六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