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夏继凯与史高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继凯,史高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夏继凯,农民。被告史高攀,农民。原告夏继凯诉被告史高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继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高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继凯诉称,2013年至2014年4月份,原告给被告从事钢铁表面处理工作,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夏继凯工资款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史高攀,2014年4月23日”。本院认为,该欠条真实可信,能够充分证实被告史高攀欠款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通过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评议意见,查明以下事实:在2013年至2014年4月份,原告给被告从事钢铁表面处理工作共五个月,共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未付,2014年4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夏继凯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在原告提供劳务结束后,即时向原告等人结清劳务费用,被告史高攀不能即时结清劳务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史高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高攀偿还原告夏继凯工资款2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3元,由被告史高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