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女,1992年8月31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金平区。2014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卢某某事先埋伏在汕头市金平区鮀莲某某路某某号“某某”KTV一包厢内。当天凌晨4时多,被告人卢某某趁该KTV工作人员下班锁门离开后,即窜至该KTV三楼超市的收银台盗窃柜台上的700ml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人民币960元)、700ml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1.5LA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二瓶(共价值人民币1740元)。据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其盗得的洋酒交给同案人“黄波”带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汕头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报案报告,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案发现场录像视频、视频截图,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价认涉(2015)第A01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赃物相关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被告人已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