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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双与被执行人丁霞、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丁霞,周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李双与被执行人丁霞、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乾执字第4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女。被执行人丁霞,女。被执行人周媛媛,女。申请执行人李双与被执行人丁霞、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被告丁霞、周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双欠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14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一部分欠款,其余部分本院依法扣划周继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