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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建霖与孔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霖,孔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执行人孔奇,岱山海洋与渔业局职工。申请执行人朱建霖与被执行人孔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舟岱调确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孔奇负债较多,履行能力较差。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依法扣留,且在原居住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