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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新华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40-1号申请人:朱新华,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才华,董事长申请人朱新华与被申请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为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朱新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万元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由于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艳芳(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