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孔庆善与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善,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善,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明星村民权巷*号。委托代理人:高健洪、杨凤娜,均系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萧干星。委托代理人:鲁宏。申请执行人孔庆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至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穗仲中案字第187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至诚物业公司共欠孔庆善借款395万元未还,孔庆善同意至诚物业公司按照如下方案分期返还欠款:1、至诚物业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孔庆善支付第一期欠款100万元,逾期未支付的,至诚物业公司将位于中山石岐区江滨东路5号碧海名苑地下车库中50个车位(具体为第1、2、5至13、15至23、25至28、31、33、35、40至43、45至48、50、52、53、91、92、96至100、102、103、105至107号车位)抵偿孔庆善100万元欠款;2、至诚物业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向孔庆善支付第二期欠款100万元,逾期未支付的,至诚物业公司将位于中山石岐区江滨东路5号碧海名苑地下车库中50个车位(具体为第109至113、115至123、125、126、128、130至133、135至153、155至157、159至163、165至167号车位)抵偿孔庆善100万元欠款;3、至诚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向孔庆善支付第三期欠款100万元,逾期未支付的,至诚物业公司将位于中山石岐区江滨东路5号碧海名苑地下车库中50个车位(具体为第168至173、175至183、185至193、195至203、205至213、215至219、221至223号车位)抵偿孔庆善100万元;4、至诚物业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向孔庆善支付第四期欠款95万元,逾期未支付的,至诚物业公司将位于中山石岐区江滨东路5号碧海名苑地下车库中44个车位(具体为第225至233、235至243、245至253、255至263、265至272号车位)抵偿孔庆善95万元欠款。二、至诚物业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孔庆善同意放弃395万元借款的利息。如未能依约履行,则从2014年6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为止。三、如至诚物业公司未按期还款而用车位抵偿的,至诚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孔庆善办理车位房地产权属证书,因办证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至诚物业公司承担。四、本案仲裁费43290元,由孔庆善承担。因被执行人至诚物业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孔庆善申请,本院于200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孔庆善与至诚物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至诚物业公司确认无法按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中案字第1878号调解书清偿借款;二、至诚物业公司将上述调解书第一款第1、2、3、4项的全部车位,共计194个车位抵偿欠款,并协助孔庆善办理相关的权属证书,孔庆善放弃对借款395万元的利息追偿;三、办理上述车位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税费由孔庆善承担;四、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1900元,由孔庆善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山市至诚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石岐区江滨东路5号碧海名苑地下车库中194个车位(具体编号见附表)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孔庆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晓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