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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一X(系原告的姐姐)。被告高××。原告张××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X、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8月份原告曾在贵院起诉离婚,后被贵院依法驳回诉求。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辩称,原、被告之间还存在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13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4年8月20日原告张××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2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是能够培养好夫妻感情、创建和谐家庭的。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