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颜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李国恋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