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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汤珍强与熊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珍强,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汤珍强,无业。被执行人熊勇(别名熊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勇支付申请执行人汤珍强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勇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4451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勇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