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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解柏与罗桂云、陈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解柏,罗桂云,陈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李解柏,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腾芳,邵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桂云,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阮飞舟,邵阳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的原告李解柏诉被告罗桂云、陈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解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解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解柏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