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解柏与罗桂云、陈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解柏,罗桂云,陈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李解柏,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腾芳,邵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桂云,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阮飞舟,邵阳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的原告李解柏诉被告罗桂云、陈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解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解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解柏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