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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与吴×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吴×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514号原告许×,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吴×1,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原告许×与被告吴×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吴×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诉称:我与被告恋爱后,感情不是很稳定,被告无职业,不顾家,脾气暴躁。2013年5月16日,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是我怀孕后我们领的证,结果还没到办婚礼,被告就进了看守所。从怀孕到生孩子一直是娘家在照顾我。2013年12月25日,我产下女儿吴×2。孩子出生3个月左右,被告从看守所出来了,谁知又在无所事事,不务正业。我一劝他就会遭到辱骂。更过分的是被告经常在外借钱,要账的都上家里了,有人要账我就带着孩子回娘家。我回娘家的时间里,家里的电视、我的黄金首饰被告都给抵押了,现在还想卖房子。我与被告之间无半点夫妻间的关爱,也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从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没有管过,非常不适合照料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完全毕业为止。被告每月有两次探望孩子的机会,时间由我来定,被告不可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带走。被告吴×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2012年相识相恋,经过一年的互相了解和慎重考虑而结婚,并生有一女。女儿年纪很小,这么早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父母过早的离逝,对我内心产生极大的压力和困惑,一段时间变得很颓废,很难走出父母离去的悲痛中,我也认识到自己错误,我向原告保证下定决心改正,好好维持家庭。我认为我跟原告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5日生有一女吴×2。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本院提交《保证书》一份,表示:“我保证,以后好好的过日子,天天上班,对爱人许×和孩子有个温暖的家……希望法庭和所有人监督我,看我实际行动,弥补我原来的过错,我会好好把握这次机会,请你原谅。以前我对不起你们,以后不会再有这样的事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保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而后结婚,已初步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慎重处理婚姻关系。感情的维系与加固需要经营,被告吴×1对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负有责任,但其悔过态度表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其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善尽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原告许×要求离婚,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