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魏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6楼。法定代表人倪培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颖,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平,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魏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