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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76号原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贝村路18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山丹,董事长。被告: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梅二街15号。法定代表人:罗良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