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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84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家住毕节市织金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13年5月23日、2013年8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社区其租房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0.08克毒品海洛因给吴源,被告人李某收取吴源支付的人民币100元并交付毒品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交易的毒品、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案发后,上述扣押的毒品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现金人民币1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源的证言;当场被查扣的涉案毒品等物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出库清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称量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吸毒人员管控信息、工作说明、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司法鉴定检验鉴定报告书、同步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付雅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航军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