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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飞跃与刘秀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跃,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杨飞跃,女,1966。委托代理人李埃树,男。被执行人刘秀英,女。申请执行人杨飞跃与被执行人刘秀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秀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杨飞跃返还本田奥德赛银灰色商务车(车牌号蒙K38A**)一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秀英于2015年5月14日将上述车辆自动返还,并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