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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晓娜与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娜,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郭晓娜,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康城工人村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郭晓娜诉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娜的委托代理人卢永海到庭���加诉讼,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晓娜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在2008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并约定月息为1.2%,至今借款本金160000及利息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收据1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及利息。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举证、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08年5月8日,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临时借款160000,并约定月息为1.2%。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至实际给付日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有借条,利率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晓娜借款160000元,并按1.2%的月利率支付自2008年5月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英审 判 员  贾志冰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