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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平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固刑执字第114号罪犯马平,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灵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平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同案被告人上诉后,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银刑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马平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2个月;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4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灵,固原监狱干警海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平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平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平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108分,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天(余刑)。(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具文审判员  姜丽华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