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帅与张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张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杨帅,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泽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翠凡(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洲,男,汉族,农民。原告杨帅与被告张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帅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翠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亚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帅的委托代理人陈泽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帅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5月8日,被告以开办贤雅居宾馆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100000),在被告的贤雅居宾馆内,原告将壹拾万元(¥100000)现金经由李玉凯交给被告,被告清点后,给原告写了一张壹拾万元(¥100000)的借条。被告借钱时,证人李某、侯某等人在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壹拾万元(¥100000)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拾万元(¥100000),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亚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亚洲于2012年5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的朋友李玉凯之手借用原告杨帅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到杨帅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张亚洲2012.5.8”,并且被告张亚洲在借条上按了手印。被告张亚洲以上借款用途是被告经营贤雅居宾馆业务。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一份、当事人及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郓城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亚洲借用原告杨帅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债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洲偿还原告杨帅借款10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张亚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李光军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丰山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