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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大山与尚常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大山,尚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曹大山。被执行人尚常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常玲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常玲账户存款38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