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大山与尚常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大山,尚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曹大山。被执行人尚常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常玲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常玲账户存款38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