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国乐,新昌县澄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国铭,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恩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