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娄某某,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娄某某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宾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宾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