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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娄某某,住宾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娄某某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宾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宾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