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建华申请执行张秀平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张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华,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平,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秀平在(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赔偿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秀平在(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